“廠中廠”歷來是安全事故的高發領域,也是中小企業現場管理整治提升中的重點和難點。出租方和承租方同為“廠中廠”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雙方要按照
誰出租誰承擔責任
誰生產誰承擔責任
誰經營誰承擔責任
原則切實履行主體責任,規范現場管理,嚴防事故發生。
資產公司以“消除隱患防風險、規范管理提本質”為導向,持續開展“廠中廠”安全整治工作。
下面就跟隨小編一起來學習吧!
“廠中廠”安全管理
(一)摸清“廠中廠底數”, 詳細掌握出租方和承租企業“一本賬”,將所有“廠中廠”企業信息錄入省工業企業風險報告系統和鹽城市應急管理綜合應用平臺,建立電子臺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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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租方要牽頭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出租方、承租方安全責任,不得違規分租轉租廠房。
(三)加強風險源頭管控,制定不予準入清單,出租的廠房須滿足承租項目安全生產需求,違反規定改變廠房使用性質、不符合工程建設安全標準的不得出租;承租項目必須符合產業政策和安全要求,存在突出風險相互疊加或重大事故隱患未按規定整改等問題的要堅決清退,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以及明令淘汰、限制類項目不得租賃廠房進行生產。不予準入清單報屬地監管部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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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租方要配備專、兼職電工,指定專門的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廠中廠”區域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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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租方要牽頭排查、公示覆蓋整個“廠中廠”的安全風險管控責任,全面辨識生產企業之間風險相互疊加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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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租方每月至少組織開展一次覆蓋整個“廠中廠”區域的安全檢查,加強臨時動火作業源頭把關,對承租企業臨時動火作業進行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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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租方每半年要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所有承租企業全員參與的應急逃生演練,牽頭安裝“一鍵響鈴”等報警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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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承租企業不得隱瞞涉及危險化學品、可燃性粉塵等風險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如實報告生產工藝和安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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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承租企業不得擅自改變廠房使用性質和功能,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裝修裝飾不得影響防火、逃生和滅火救援。
(十)承租企業不得擅自停用報警、噴淋等消防設施。
(十一)承租企業不得亂堆亂放危險化學品。
(十二)承租企業臨時動火作業前要告知出租方,不得開展違規動火、無證動火,須加強動火等危險作業現場管理。
(十三)嚴禁將風險較大的涉及可燃性粉塵、危險化學品儲存、高溫熔融金屬等生產經營活動違規設置在多層廠房中。
(十四)嚴禁占用防火間距和消防通道私搭亂建。
(十五)嚴禁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在廠房外窗設置鐵柵欄、防盜網。
(十六)嚴禁在生產、倉儲區域設置員工宿舍,不得使用燃氣鋼瓶明火做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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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嚴禁個人電動自行車在生產車間、倉庫等建筑物內部違規停放、充電。
《劃重點》
廠房決不能“一租了之”,更不能“出租責任”。
“十務必”和“十不準”必須是底線!
“十務必”
出租方務必出租給證照齊全合法的生產經營單位;
出租方與承租方務必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出租方務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電工;
出租方務必公示廠區平面布置圖,標注承租方位置,逃生線路;
出租方務必確保廠房(倉庫)結構安全和公用設備設施完好;
出租方務必每月檢查承租方安全生產工作不少于1次;
出租方務必督促承租方保持安全出口暢通;
出租方務必督促承租方規范電工作業、焊接與熱切制作業。高處作業等特種作業行為。
租賃雙方務必配備應急救援物資,出租方每年聯合各承租方開展應急救援演練不少于1次,
出租方務必制止承租方在安全、環保、消防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并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十不準”
不準出租給無證無照或證照不全的單位(個人);
不準出租給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的單位(個人);
不準超過規定容量增加用電負荷或私拉亂接電線;
不準出租、使用不安全的構(建)筑物;
不準出租、使用未檢驗合格的起重機械、叉車、壓力容器、鍋爐等特種設備;
不準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
不準違規采用易燃易爆可燃夾芯材料彩鋼板搭建廠房、庫房;
不準將生產經營場所、倉庫、宿舍等合并設置,形成“三合一”“多合一”情形;
不準在建筑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
不準在地下室、架空層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場所、區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
圖片來源丨網絡綜合